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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17 | 世界主要国家公务员报考资格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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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主要国家公务员报考资格比较

             作者:长河政府管理和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

    2007年中央、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工作即将在十月份开始,而《公务员法》也已经于2006年1月1号正式实施,不少考生目前最为关注的是报考条件,这直接关系到我们是否拥有参与这场角逐的竞争机会.以下是对各国报考条件的一个综合归纳和分析比较.

          (一)世界各国关于报考资格问题立法的不同模式。

世界主要国家(如美、英、法、德、日等)对公务员报考资格的设定问题上一般采用基本条件、积极资格条件、消极资格条件的划分或归类方式。基本条件一般指国籍、年龄、体格等方面的要求,积极资格条件一般为学历文化上的规定,消极资格条件多指犯罪或法律禁止的政治、品格、行为缺陷。

我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务员条件实际上已经是对公务员资格条件的全面概括规定,包括了确定性条件的规定和不确定性条件的规定。从这些内容的逻辑结构上看,完全构成了公务员资格条件的全集。把《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有关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情形的规定看成是消极资格条件,在逻辑结构意义上只是对全集中某些条件的解释附件而已。《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的职位资格条件,实际上也应该是包含在第十一条规定中第(五)项“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第(六)项“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的规定之中了,不能与十一条的规定并列作为独立的资格条件,更不能超越、凌驾到十一条规定之上。

在中组部、人事部等部门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教程》中把第十一条规定的公务员条件称为公务员报考的基本条件;把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职位资格条件与基本条件、消极条件作为并列的资格条件规定;对职位资格条件的内容表述为:年龄条件、学历条件、专业条件、政治条件和其他一些特殊职业的特殊条件 。从其文字表达和语境上看,作者明显地展示了这些职位资格条件对报考者的约束功能是在基本条件之上的。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法律委员会委员张春生主编的全国四五普法培训教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解》 中,没有采用基本条件之说,对职位资格条件的内容也没有展开论述。

显然,上述两个版本对公务员报考资格的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技术逻辑表达的理解和把握是有明显差异的。这种差异将给《公务员法》的实施带来深刻的影响甚至巨大的困扰。前者更多地体现了以我为主、以我为大的做派,直接可能的结果是“红头(文件)”大过“黑头(法律)”状况的继续甚至强化;后者相对的法律理性色彩略多一些,保留着对公民权利保护的社会需求接纳的空间。国务院在考虑制定《公务员法》配套法规时必须对此问题高度注意。

         (二)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不同制度和规定

报考公务员有一定的条件限制,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几乎没有人会对这种近乎天然的正当性提出质疑,这里也无需一般地讨论。我们需要重点考察世界主要国家法律对各类资格条件的具体规定,并从中体会其法律理念,收获启示。

美国在年龄限制上相当宽松,为18岁至65岁;体格上除了特别职务(如边防巡逻员、救火员等)外基本没有限制,对残障人员也没有照顾。在学历要求上向来不重视,只是近年来对全国性的专业以及行政永业人员要求大学毕业以上或更高的资格要求。

英国公务员考试的年龄资格条件对应不同层次的公务员考试有不同的规定,如行政助理并无年龄限制,行政官除外交官职位限定25岁以下外也无限制,执行官为17岁至49岁。学历资格上,亦对应不同层次的公务员考试分中学毕业和大学毕业做不同要求,其中行政助理仅要求会考成绩中有两科在“普通水准”以上即可。

德国公务员考试年龄一般为33岁以下,残障人士延长至40岁,其他特殊情况依法律规定分别延长或不作限制;任终身职公务员最低年龄为27岁以上。学历上,高级职才要求一般大学以上,初级、中级、上级职分别只要求国民学校、国民中学、中等学校毕业或其他同等教育课程、学历即可。

法国公务员考试亦分A、B、C、D不同等级,在年龄限制上对应不同层次有不同规定(最高级A类为27岁以下),但升等考试不限制。学历上,A类为大学程度,B类为高中会试及格,C类为相当于中等教育毕业,D类不需要学历资格。

日本的国家公务员各级类型考试均无学历上的限制,在所考试文化背景程度上依考试类型分别相当于高中或大学程度。年龄方面亦依考试类型限制为20岁至34岁、21岁至29岁、17岁至23岁等。

我国台湾地区公务员考试年龄为18岁以上,初等考试无学历限制,普通考试及高等一、二、三级考试分别要求高中、大学、硕士、博士或经下一级考试相当类科及格。

通过以上国家的观察,至少可以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启示:

1、法律对公务员考试资格条件的规定是直接、确定的规定,资格条件的变通或改变亦直接由法律规定(这其实是法律常识,可是在我们人事部门那里就成了问题)。

2、对年龄的限制方式,或规定下限无上限,或规定上限和下限,均无行政机关、招考录机关(单位)自行添加、改变之权力。

3、学历限制或无或宽为主;限制学历者均与考试等级制结合,兼顾民众广泛参与和统治者自身的需求。公务员分等级考试与国家教育有一定的对应关系,反映着国家义务与公民权利的对应关系。
4、年龄、学历等资格条件限制的有无及宽严并不影响公务员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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